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哈萨克斯坦种植和加工的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亚麻籽实(Linum usitatissimum)。
三、生产设施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当相对独立,安装有防虫、鼠、鸟设施,并在生产、加工、存放季节对中方关注的箭斑圆皮蠹Anthrenus pictur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等仓储性有害生物进行诱捕,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个。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哈萨克斯坦官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亚麻褐斑病菌Myeosphaerella linicola、亚麻变褐病菌Discosphaerina fulvida、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箭斑圆皮蠹Anthrenus pictur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田野菟丝子Cuscuta campestris、苍耳(非中国种)Xanthium spp.(non-Chinese species)、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单柱菟丝子Cuscuta monogyna、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假苍耳Iva xanthifolia、节节麦Aegilops tauschii、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宽叶高加利Caucalis latifolia、南方菟丝子Cuscuta australis、牧人针Scandix pectenveneris、毒莴苣Lactuca virosa。
(三)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不得混入活体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它植物残体。
(四)哈萨克斯坦亚麻籽对华出口前应进行检疫处理,以保证杀灭本条第二款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活虫。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须随附哈萨克斯坦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检疫处理的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条件,以及亚麻籽品种和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英文和中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亚麻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于2019年9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必须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亚麻籽的产地、加工单位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缝制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有害生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哈萨克斯坦输华亚麻籽通过散装方式运输的,应使用专用集装箱或其他粮食专用运输工具。